【海砂淡化資訊】關于加強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請大家關注。淡化海沙后的質量一定要達標。
建質〔2018〕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公安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海洋廳(局)、交通運輸廳(委)、水利(水務)廳(局)、市場監管部門,各海警分局、海警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違法違規開采、運輸、銷售和使用海砂,導致各類違法違規海砂流入建筑市場,給工程質量安全帶來隱患。為保障工程質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加強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違法違規海砂的危害性
建設用砂是關系混凝土質量和耐久性的基礎建筑材料。違法違規使用海砂,會因氯離子含量超標造成鋼筋銹蝕,給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帶來隱患,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地方各級相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落實安全發展理念,充分認識違法違規海砂的危害性,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非法開采、非法運輸銷售、違規使用海砂等行為,加強對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安全。
二、加強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全過程監管
(一)加強海砂開采環節的監督管理。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海砂開采許可管理,督促海砂開采企業和個人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方式規范有序開采海砂。海砂開采企業應健全臺賬記錄,在銷售海砂時向運砂船舶(車輛)提供每船(車)次海砂來源證明。對非法占地的砂場、堆場堅決予以取締。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海砂開采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督促海砂開采企業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態保護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海砂開采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
各級海洋部門、海警機關要加強協作配合,加大對非法開采海砂的打擊力度,嚴格查處未經批準開采海砂、超批準范圍開采海砂以及違規開采海砂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等違法行為,建立健全跨省(區、市)海域協作聯動執法機制,統一檢查形式、調查取證、自由裁量、案件管轄、案件會審和移送、重大案件掛牌督辦等要求,提升執法效力。
(二)加強海砂運輸、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海砂運輸船舶的檢查,重點查驗船舶證件、適航情況和海砂來源證明;對無法提供海砂來源證明的船舶,可先行查扣,移交相關部門,核查海砂來源,倒查追溯非法開采海砂企業和個人責任。加強對停靠港口碼頭的運砂船舶的監管,加大對內河船舶非法從事海上運輸海砂行為的打擊力度,嚴禁相關單位或個人租用內河船舶從事海上海砂運輸。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流通領域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
(三)加強海砂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現場攪拌混凝土等生產企業應當完善質量自控體系,健全原材料進貨檢驗、使用和出廠檢測等臺賬制度,采購建設用砂時應當查驗砂的來源證明及檢測合格證明,混凝土用海砂氯離子含量不得大于 0.03%,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出廠時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氯離子檢測合格證明。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和工程量清單中明確用砂技術指標,嚴禁海砂用于預應力混凝土、鋼纖維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鋼筋混凝土中。施工、監理單位要加強對現場用砂及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和檢測,嚴格執行《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2011)規定。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檢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不得出具虛假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應當包含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對于公路水運工程應嚴格按照行業相關施工技術規范要求執行。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加強對工程用砂情況的監管,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工程項目的“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及用砂質量的抽查抽測,防止不合格海砂用于建設工程。對違規使用海砂以及檢測數據造假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同時采取“黑名單”、降低信用等級等措施加大懲戒力度。負責散裝水泥、預拌砂漿推廣應用的各級相關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監管工作。
三、加強協作配合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海警等部門要加強聯動配合,形成合力,強化管理,堅決防止違法違規海砂用于建設工程。
(一)建立健全信息通報機制。
各級相關部門應建立全過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報機制。一旦發現非法開采海砂的,要追查下游流向;發現運輸環節問題的,及時調查核實海砂來源;發現銷售環節問題的,及時追查銷售情況,通報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發現使用環節問題的,及時將違規海砂清出現場,并通報相關部門倒查追溯責任。
(二)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的聯動機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海警機關與地方政府海上執法協同工作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明確非法采砂等案件的移送標準、證據鑒定、銜接程序等。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涉及海砂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對于轄區內涉嫌非法開采海砂的企業或個人,按照與海警機關管轄分工的規定立案偵查。
(三)合理拓寬建設用砂來源。
各級相關部門應研究建立建設用砂供應長效機制。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求,在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和有序開采河砂、海砂等,在條件成熟的地方探索以競爭方式聯合出讓海砂采礦權、海域使用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海砂開采運輸、凈化處理、經銷一體化供應渠道,保證凈化海砂質量。鼓勵機制砂生產企業加快升級改造,提高生產能力和骨料品質。多措并舉拓寬來源,保障建設用砂供給和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海警局
2018年10月16日